杭州坤禧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坤禧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建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22执23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坤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瓶仓大道14号,组织机构代码679855741。

法定代表人:张鑫江。

被执行人:杭州建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迎春南路28号海陆世贸中心一区412一36,组织机构代码MA27Y9JQ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杭州坤禧建设有限公司与杭州建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22民初19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杭州建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杭州坤禧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款项及利息70890元、案件受理费827元、执行费96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杭州建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建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杭州建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建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建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报告了财产情况并履行了案款10000元。截至2021年2月24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案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827元、执行费963元。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建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坤禧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建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22执23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曾鑫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袁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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