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坤禧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坤禧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27执22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坤禧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79855741H,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瓶仓大道14号。
法定代表人:张鑫江。
委托代理人:余颖哲,浙江瑞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8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苏省射阳县。
申请执行人杭州坤禧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327民初24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坤禧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16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40元、执行费82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当地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登记在其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吉利牌汽车,本院已发起查封(期限为2023年1月6日至2024年1月5日),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就本院前期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续封或续冻最终导致无法执行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截至2023年1月1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金61600元及利息,亦未缴纳本案受理费、执行费。
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
本院于2022年12月31日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327执222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卢立坤
审判员陈尔德
审判员黄云鼎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赵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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