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建拓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13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265-2号
原告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工业区202栋四层西侧418室(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结义。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该司员工。
被告山东建拓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579号建拓兆讯集团4楼。
法定代表人付建秋。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265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了被告山东建拓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81247.50元的财产,并冻结了原告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在华夏银行深圳分行4553×××49账户内81247.50元。现原告向我院申请解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山东建拓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1247.5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在华夏银行深圳分行4553×××49账户内81247.5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曾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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