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2民初2686号
原告:山东易贤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CFP2W82。
法定代表人:孙长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建拓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88262681F。
法定代表人:付建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易贤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建拓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与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易贤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易贤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易贤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3元,减半收取计1141元,由原告山东易贤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