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拓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建拓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265-1号
原告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工业区202栋四层西侧418室(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结义。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该司员工。
被告山东建拓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579号建拓兆讯集团4楼。
法定代表人付建秋。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建拓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31元,保全费832元(均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实际收取1289.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杨震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曾鸣(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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