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830号
申请人:山东建拓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祝甸路东方广场C座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88262681F。
法定代表人:武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蜀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安北路4号4栋3层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DQF49W。
法定代表人:韩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七区10-1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1298723K。
法定代表人:安智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建拓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蜀蓉建设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建拓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蜀蓉建设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建拓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建拓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蜀蓉建设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谊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沈梦梦
书记员游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