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2民初9163号
原告:****,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萌萌(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建拓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88262681F。
法定代表人:武强。
被告:济南朝朝大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3069270875。
法定代表人:王萌萌。
原告****与被告山东建拓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朝朝大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周 慧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增磊
书 记 员 郭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