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益晨农业温室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省益晨农业温室科技有限公司与新余市天香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新余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502民初327号
原告:江西省益晨农业温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新余高新开发区马洪办事处府前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万小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晨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余市天香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欧里镇昌坊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余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中山路398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益晨农业温室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余市天香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新余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益晨农业温室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余市天香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新余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91元,由原告江西省益晨农业温室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管东长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