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益晨农业温室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省益晨农业温室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欧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502民初2492号
原告:江西省益晨农业温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新余高新开发区马洪办事处府前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MA35GKWD94。
法定代表人:万小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欧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盱江大道6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MA35GLNC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省益晨农业温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欧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西省益晨农业温室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欧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益晨农业温室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益晨农业温室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欧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省益晨农业温室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资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