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益晨农业温室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省益晨农业温室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502执保744号
申请人:江西省益晨农业温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开发区马洪办事处府前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MA35GKWD94。
法定代表人:万小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省益晨农业温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省益晨农业温室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省益晨农业温室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益晨农业温室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