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益晨农业温室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萍乡市清芯农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西省益晨农业温室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323民初1003号

原告:江西萍乡市清芯农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武功山风景名胜区万龙山乡桂花村村委会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MA35J1Q927。

法定代表人:李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建,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军,江西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益晨农业温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马洪办事处府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MA35GKWD94。

法定代表人:万红连,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萍乡市清芯农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益晨农业温室科技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江西萍乡市清芯农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萍乡市清芯农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萍乡市清芯农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34元,减半收取计4867元,由原告江西萍乡市清芯农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建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