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益晨农业温室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省益晨农业温室科技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5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益晨农业温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马洪办事处府前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MA35GKWD94。
法定代表人:万小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益晨农业温室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0)赣0502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2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下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包括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公积金、保险、人行、房产、工商、车辆等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小车一辆(未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两间店铺(有抵押),对被执行人银行帐号进行冻结并扣划144624.34元。本案申请还剩执行金额109364.66元,执行费3710元,未执行到位。执行期间,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经过协商,同意暂不处理被执行人商铺,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消费名单。申请人于2021年6月22日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要求法院对查封的店铺暂不予处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华兵
审判员  周军华
审判员  刘 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郎世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