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益晨农业温室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省益晨农业温室科技有限公司、新余市汇通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执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益晨农业温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马洪办事处府前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MA35GKWD94。
法定代表人:万小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余市汇通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鹄山乡上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60502332901155E。
法定代表人:何水连,该合作社负责人。
本院依据新余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的(2020)余仲字第98号裁决书,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新余市汇通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财产调查: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新余市汇通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证券等相关财产信息;2021年5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第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相关财产信息;2021年5月20日通过点对点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商业保险等财产信息,经上述查询,均无财产;
3、2021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责令其于2021年5月27日到本院立案大厅进行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未到场;
4、强制措施: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5月28日将被执行人新余市汇通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0.750763万元,截至2021年5月28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0.750763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5月25日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益晨农业温室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期间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兵生
审判员  张昌发
审判员  彭胤歆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