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502执保1214号
申请人:江西省益晨农业温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渝东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MA35GKWD94。
法定代表人:**连,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省益晨农业温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省益晨农业温室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9550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省益晨农业温室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益晨农业温室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9550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