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明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5民初117号
申请人:***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费县。
申请人***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6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6000元。
本次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80元,由申请人***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