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城区鼎盛家电商行与浙江广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初5602号

原告:金华市婺城区鼎盛家电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华商城B区二层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01L53950037A。

经营者:胡继红,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浙江广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临江东路1100号合丰外包服务产业园2#商务大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683106663U。

法定代表人:邵国通。

原告金华市婺城区鼎盛家电商行与被告浙江广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金华市婺城区鼎盛家电商行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婺城区鼎盛家电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金华市婺城区鼎盛家电商行负担。

审判员 肖 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冀留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