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仁智信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与北京仁智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7民初12732号
原告: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仁智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仁智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