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昌伟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华昌伟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新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11民初6083号
申请人:沈阳华昌伟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华昌伟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新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阳华昌伟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开户行:中国银行沈阳铁西支行,银行账号:XX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运营管理部,账号XXXXXXXXXXXX。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25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阳华昌伟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开户行:中国银行沈阳铁西支行,银行账号:XXXXXXXXXXXX,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运营管理部,账号XXXXXXXXXXXX。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沈阳华昌伟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