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元通水泥制品厂诉被告沈阳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委托代理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中县元通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00元,由原告辽中县元通水泥制品厂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