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昌伟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辽中县元通水泥制品厂诉被告沈阳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22民初5287号******
原告辽中县元通水泥制品厂,住所地辽中区。******
投资人**,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四方台,系居民。******
被告沈阳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沈抚新城。******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元通水泥制品厂诉被告沈阳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委托代理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中县元通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00元,由原告辽中县元通水泥制品厂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