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民终802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天津**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创新三路8号D区32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上诉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建筑咨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1民初8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在收到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卢 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申 洁
书 记 员 王小珂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