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令哈高源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德令哈高源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中航硅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2802执763号

申请执行人:德令哈高源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德令哈市昆仑花苑**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20591166229。

法定代表人:高辉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中航硅材料有限公司,所在地,所在地德令哈市河**长江南路**iv>

法定代表人:李建青,该公司总经理。

依据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20)青2802民初749号民事调解书,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范围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记载的金额或财产为准);

二、对被执行人方便执行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保全措施的总价值,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债务价值相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海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汪正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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