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306民催1号
申请人:河南***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荥阳市豫龙翟砦荥运路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07783306XU。
法定代表人:张官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5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河南***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40200052-23909079,出票人为洛阳鑫希来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利支行,收款人为濮阳市博创化工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20万元,到期日为2020年4月1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800元,由申请人河南***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卢 鹏
人民陪审员 张雪玲
人民陪审员 王东莲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