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明鸿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某某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2执242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豫龙翟砦荥运路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张官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敏,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柴金栋,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沈晓谦,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河南***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沈晓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82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沈晓谦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执行人8万元,双方就剩余款项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0182执242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审判员  李文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赛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