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明鸿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某某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顺通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2执375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荥阳市豫龙翟砦荥运路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张官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敏、柴金栋,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顺通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赵岭社区南。
法定代表人:张权敬。
被执行人:张权敬,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关于河南***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顶山市顺通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张权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82民初39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豫0182执3750号。执行标的255859.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7月2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张权敬名下有号牌为豫D×××××车辆一辆,其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7月30日,前往荥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荥阳市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和公积金登记信息,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和公积金登记信息。
四、2021年8月3日,委托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张权敬名下豫D×××××车辆,但上述车辆经查询无信息,暂无法查封。
五、2021年8月25日,同时委托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和汝州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平顶山市范围内和汝州市范围内名下不动产和公积金登记信息,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和公积金登记信息。
六、2021年9月3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2021年11月1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2021年11月17日,第三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1300.23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审判员  李文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泽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