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明鸿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某某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汝州市源发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2执349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河南省荥阳市豫龙镇翟砦荥运路产业集聚区。
被执行人:汝州市源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汝州市庙下镇姚庄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
申请执行人河南***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汝州市源发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82民初4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汝州市源发建材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河南***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款231231元,并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汝州市源发建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冻结***名下的银行卡账户。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通过委托汝州市人民法院协助查询,汝州不动产登记中心、汝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五、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将两台柳工装载机(机型CLG850H,机号分别为CLG850HZCKL631727,CLG850HZJKL631282)执行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汝州市源发建材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李文华
审判员  禹海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