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豫0182执210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豫龙镇。
法定代表人:张官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无梁镇。
被执行人:艾江**,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古城镇。
本院在执行河南***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艾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的(2020)豫0182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余款自愿放弃,现已履行完毕,双方别无其他纠纷,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