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民初28084号
原告河南安**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三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0LBDD86。
法定代表人刘林富。
被告河南大之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西、庙李路********信用代码914101053175011297。
法定代表人李彦会,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安**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大之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照规定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曹春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静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