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宁波公政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李阿会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甬象民初字第1849号
原告:宁波公政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恒山路327号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人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象山县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成年。
被告:任玉旗,男,成年,住象山县丹东街道丹峰东路148-4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公政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阿会、任玉旗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以被告***、任玉旗于诉讼后已各自履行应负监理费,而被告金**的应负监理费宜由其他各隐名合伙人共同负担为由,依照本院提出的先行撤诉再另行起诉的要求,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此系原告对其诉权作出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公政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64元,按规定减半收取3282元,由原告宁波公政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免缴手续另附)。
审判长谢世常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