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甬宁民初字第18号
原告:宁波公政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
被告:魏立人。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欧新航。
被告:***。
被告:***。
被告:***。
2013年11月4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原告宁波
公政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等12人为建设工程
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
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公政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
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
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宁波公政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等12人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
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公政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
**等12人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宁波公政工程
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葛向斌
代理审判员*琼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