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11民初1594号之一
原告:**市秀湖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秀洲区康和路*****创园1#楼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064177753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秀洲区秀州大道136号未来科技广场E座12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CWPTRXB。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天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宝山路317号(摩根国际大厦)1幢703、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20468584C。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市秀湖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分公司、浙江天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市秀湖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103元,保全费2920元,合计7023元,由原告**市秀湖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