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市秀湖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天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浙江天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11民初1594号之一 原告:**市秀湖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秀洲区康和路*****创园1#楼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064177753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秀洲区秀州大道136号未来科技广场E座12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CWPTRXB。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天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宝山路317号(摩根国际大厦)1幢703、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20468584C。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市秀湖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分公司、浙江天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市秀湖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103元,保全费2920元,合计7023元,由原告**市秀湖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