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824执异27号
案外人:四川天宇华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环城西路圆沱巷1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1年2月28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5年8月20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
本院在执行**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四川天宇华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对本院扣留工程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天宇公司称:苍溪县××镇××街幼儿园综合楼消防通道项目系本公司中标施工,该项目于2021年10月28日验收合格,尚有部分项目款未支付。现得知苍溪县法院在执行**与**欠款一案中裁定扣留了项目款33万余元,该项目款应归异议人所有,请求解除扣留措施。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生效的(2021)川0824民初19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30000元及利息义务,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1)川0824执2037号。2022年5月12日,本院作出执行裁定扣留案外人在苍溪县晓古街幼儿园应领取的工程款336145.84元。案外人知悉后提出前述异议,请求解除扣留措施。
另查明:苍溪县××镇××街幼儿园综合楼消防通道项目系案外人于2021年通过苍溪县政府采购中标,同年7月22日案外人与陵江镇幼儿园签订《合同协议书》后施工,项目总价款97万余元,工期二个月。案外人雇请被执行人**负责联系工人和现场施工,**的报酬为工程决算价的1%,已领取5000元,下余4700元。工人工资及项目工程款均由陵江镇晓古街幼儿园支付给异议人,与**不发生经济往来。
本院认为,苍溪县××镇××街幼儿园综合楼消防通道项目工程系案外人中标施工,项目工程款应归案外人所有。被执行人**系案外人雇请的现场施工负责人,无证据证明该项目系**挂靠案外人施工并享有工程款,故案外人的异议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对案外人四川天宇华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苍溪县××镇××街幼儿园领取的项目工程款336145.84元的执行。
本案的案外人、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胡 勇
审判员 邵 雄
审判员 冉 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