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途电信线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302民初464号

原告***,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刘晓平,山西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

负责人王璘。

委托代理人白晶薇、宋鹏,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长途电信线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怀仁,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山西长途电信线务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暂计50000元(具体金额待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报告出具后予以调整);2、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19日22时20分许,原告骑共享单车在北大街由***行驶至***附近的***时,由于被告通信井盖上层丢失,致使原告行驶该井盖时摔倒后受伤,原告家属开车送原告到阳泉*****医院进行治疗,后转院至***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桡骨小骨头骨折,右腕舟状骨骨折,住院15天;出院后在***医院进行康复治疗。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的各项损失应当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承担。2019年4月23日,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与被告山西长途电信线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第四条4.1:代维范围指阳泉市阳煤分公司范围内所有城域网二级分光器以上的光缆线路及附属设施。”井盖上层丢失,被告山西长途电信线务有限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维修,被告山西长途电信线务有限公司也应当对原告的受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山西长途电信线务有限公司的住址信息无法通知被告山西长途电信线务有限公司应诉,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山西长途电信线务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确切住址属被告不明确的情形,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倩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