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302民初1783号
原告:***,男,199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平,山西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
负责人:王璘,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东生,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长途电信线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怀仁,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辉,山西世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山西长途电信线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牛晋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米 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