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衡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孟敏与甘肃衡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002民初2522号
原告:孟敏,汉族,农民,住庆阳市。
被告:甘肃衡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庆化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李正缘,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敏与被告甘肃衡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敏于2019年5月17日因争议纠纷已经解决,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敏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退付原告孟敏75元。
审判员  王英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潘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