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衡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衡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7民初403号
原告:**,住甘肃省镇原县。
被告:甘肃衡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西环路安宁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住甘肃省环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衡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元,减半收取计5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范 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延承
书 记 员  包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