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306执保94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旭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1)鲁0306执保94号执行裁定书,本院经查询未发现被申请人天津旭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实施保全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无标的物实施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