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旭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旭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306执保120号
申请人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旭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旭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1)鲁0306财保8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旭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天津旭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59877.25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旭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天津旭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59877.25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