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旭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旭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306财保87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旭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59877.25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提供申请人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鲁C×××**小型越野客车作为担保,为此本院作出(2021)鲁0306财保87号民事裁定书。2021年1月27日申请人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天津旭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为被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旭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名下价值1059877.25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旭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59877.25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莹莹
法官助理李旭东 书记员刘雯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