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旭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旭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306执保120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旭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旭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1)鲁0306执保120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1月29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天津旭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中国银行青岛长江东路支行账户23×××32人民币1059877.25元。申请人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