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民初76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萌水镇中心大街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613294267U。
法定代表人:韩庆吉,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旭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科技谷产业园祥园路160号103室-1(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69ADYXU。
法定代表人:赵永宾,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旭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莱西市南墅镇山秀路10-4号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MA3QCFMNOX。
负责人:赵永杰,经理。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旭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旭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鲁0306财保8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1)鲁0306执保1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旭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旭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59877.25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大亚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旭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旭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查封的被申请人天津旭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旭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相关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崔景禹
人民陪审员 张伯顺
人民陪审员 李兆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石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