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胜机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北京宝沃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东营新程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民辖终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宝沃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院**楼**9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585817357U。

法定代表人:范维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新程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871828985。

法定代表人:王善政,总经理。

原审被告:东营海默仪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住所地东营区西四路**信用代码91370500728598121T。

法定代表人:张喜庆,董事长。

原审被告:胜利油田胜机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住所地东营区西四路**代码91370500668052660X。

法定代表人:张喜庆,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宝沃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营新程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东营海默仪器制造有限公司、胜利油田胜机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20)鲁0502民初12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北京宝沃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受理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委托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及经营地均在北京市大兴区。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东营新程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

原审被告东营海默仪器制造有限公司、胜利油田胜机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均未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委托合同纠纷发生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在北京市大兴区,原审被告东营海默仪器制造有限公司、胜利油田胜机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营市东营区。因此,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原审被告东营海默仪器制造有限公司、胜利油田胜机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本案被上诉人因委托合同纠纷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原审被告住所地在东营市东营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呼振泉

审判员  李福玉

审判员  李万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于彩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