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舞钢沪东宽厚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1417号之二
原告:山东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新化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103794J。
法定代表人:马源,职务:总经理。
被告:舞钢沪东宽厚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寺坡湖滨小区35号楼西单元2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5637353422。
法定代表人:胡黎阳,经理。
原告山东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舞钢沪东宽厚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作出(2022)鲁0305民初14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告舞钢沪东宽厚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该案已调解处理,原告山东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舞钢沪东宽厚板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其他相应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对被告舞钢沪东宽厚板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其他相应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舞钢沪东宽厚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0000元及其他相应财产的查封、冻结。
审判员  刘凤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