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淄博远致达物流有限公司、山东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1626号之二
原告:淄博远致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沣水镇昌国东路208号传化公路港X9-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CJU0B9R。
法定代表人:裴军,总经理。
被告:山东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新化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103794J。
法定代表人:马源,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原告淄博远致达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22)鲁0305民初1626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法查封了山东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名下的房产和银行账户,现因超标的查封。需将依据该民事裁定书所查封的要求冻结被告山东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的部分银行存款账户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淄博临淄支行营业部,账号:×××0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鲁石化支行,账号:3700********银行存款的查封。
审判员  刘凤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