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淄博远致达物流有限公司、山东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1626号之三
原告:淄博远致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沣水镇昌国东路208号传化公路港X9-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MA3CJU0B9R。
法定代表人:裴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湘春,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新化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103794J。
法定代表人:马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文波,男,1990年2月13日生,汉族,山东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务,现住本单位宿舍。
原告淄博远致达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作出(2022)鲁0305民初16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告山东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8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因该案已调解结案,依法解除对本案被告山东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其他相应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对被告山东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其他相应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其他相应财产的查封、冻结。
审判员  刘凤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