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淄博远致达物流有限公司、山东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执保599号
申请人:淄博远致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沣水镇昌国东路208号传化公路港X9-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CJU0B9R。
法定代表人:裴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新化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103794J。
法定代表人:马源,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淄博远致达物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远致达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8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远致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远致达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判员  刘永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