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正本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2财保19号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33529710D。 法定代表人:***,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正本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区内金岭回族镇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73180915M。 法定代表人:王曰民。 被申请人: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鲁石化乙烯厂北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06266433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方宇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金岭中路西首、淄博市齐鲁化学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99654832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新化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103794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经济开发区庐山项目区(许家湖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557860489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清田塑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中国齐鲁化学工业园清田路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59160667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清源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鲁石化乙烯厂北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72061065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清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中国齐鲁化学工业区清田路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53513345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王曰民,男,1988年11月1日生,住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 被申请人:***,男,1955年2月8日生,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女,1978年6月3日生,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4月8日生,住山东省沂源县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正本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方宇润滑油有限公司、山东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清田塑工有限公司、山东清源石化有限公司、清田置业有限公司、王曰民、***、***、***银行存款人民币1亿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成立,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予以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正本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方宇润滑油有限公司、山东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清田塑工有限公司、山东清源石化有限公司、清田置业有限公司、王曰民、***、***、***银行存款人民币1亿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侯睿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