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2财保12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被申请人):深圳市**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锦绣北街3号华侨东部工业区E4栋403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5583651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同筑(重庆)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巴渝东路137-2-1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2MA618A8N9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深圳市**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同筑(重庆)置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同筑(重庆)置地有限公司价值483382.03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22)渝0152执保218号执行裁定,冻结了同筑(重庆)置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5005×********内的存款483382.03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室内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室内设计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予以准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舒 畅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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