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6民初3214号之一
原告:杭州创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物联网街451号芯图大厦10幢10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融新科技中心D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坡,该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创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被告签订有广告服务合同,由原告为被告产品在相关媒体或渠道平台进行推广服务,服务费用按双方确认的广告服务执行单按月结算。2018年6月5日,被告与原告商定五月份服务费按照200000元结算,原告向被告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未支付服务费,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200000元,违约金40000元。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广告服务合同》第8.3条约定,合同履行产生争议提交至双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原告在起诉状上自书住所地为“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D幢8楼”,并以该地址及上述协议管辖条款起诉至本院。实际上,原告的住所地于2018年8月7日已经由上述地址已经变更至“杭州市滨江区物联网街451号芯图大厦10幢1001室”,且在该地址办事经营,故在起诉时,原告的住所地在滨江区而非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