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璞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璞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2民初26180号
原告:重庆璞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三峡路35号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3395978546。
法定代表人:伍春霞,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均,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51812。
法定代表人:程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沅,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鑫,系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璞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璞润装饰)与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二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田秀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璞润装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均,被告建工二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璞润装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分包合同尾款156909.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损失(其中,以126101.6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以30807.9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质保金13203.39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原被告就“国盛·北岸空间工业标准厂房一标段金刚砂耐磨加固化地坪及车库标识工程”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了款项支付时间及比例、质保金等事项,之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约定,后原告组织了施工,2017年11月16日,国盛·北岸空间工业标准厂房一标段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原告施工的D1车库耐磨地坪出现质量问题,相关方2018年6月4日召开质量缺陷处理协调会,形成会议纪要,达成一致意见由原告先行整改施工,整改费用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2018年6月15日前全部整改完成,原告整改后,原被告双方2018年7月9日确认整改费用为78439.42元。2019年1月16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工程完工单》,所附完工清单明细载明结算金额为535363.09元,被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作出签批意见为结算金额暂按申报金额的90%暂估为48万元,支付金额根据合同约定比例支付。2020年1月13日,被告作出《专业分包结算书审核意见书》确认案涉工程结算金额为440112.89元(已扣减车库地坪整改费用30400元),质保金13203.39元,自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2年后返还,被告分次向原告支付工程分包合同款项27万元,原告已开具发票金额合计426909.5元。被告至今未支付工程尾款及质保金,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建工二建辩称,原被告双方没有办理结算,原告主张工程款金额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主张资金占用损失起算基数及起算时间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主张质保金支付条件尚未成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双方对举示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工程分包合同》、《补充协议(一)》、《D1车库耐磨地坪质量缺陷处理协调会》会议纪要、增值税普通发票、《收条》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虽不认可原告举示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真实性,但认可合同是有效合同,虽不认可原告举示的《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真实性,但认可竣工验收时间是2017年11月16日,虽不认可原告举示的《整改费用确认单》,但认可确实有整改事实,整改费用是78439.42元,虽不认可原告举示的《工程完工单》及清单明细,但认可报送金额就以原告自认的金额为准,虽然对《专业分包结算书审核意见书》上工程管理部的公章不认可,但认可公司有工程管理部印章且未对印章真实性申请司法鉴定,故对上述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本院依法确认。原告举示的《金刚砂加固化耐磨地坪工程专业分包审核意见书》系复印件,对其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以建工二建作为总包方、璞润装饰作为分包方,双方就“国盛•北岸空间工业标准厂房一标段金刚砂耐磨加固化地坪及车库标志标识工程”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暂定500000元,实际价款以总包方监察审计部确认的结算金额为准,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以上单价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利息、利润等费用。合同价款结算:6.3.2结算程序:分包方满足条件报送结算资料,总包方方可接受资料并进入结算程序,除此之外视为结算条件不成立;进入结算程序后,总包方项目成本员确认结算资料完整有效后10日内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总包方项目经理审批签署后报总包方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在收到结算5个工作日内对结算资料及价格进行复核后送成本控制部,成本控制部收到资料30个工作日内对结算数量审核并返送还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在收到复核资料20工作日内审核送总包方监察审计部,总包方监察审计部收到结算资料并确认有效(结算资料完整有效、按要求完善签字盖章)后60日内进行审计确认,分包结算金额以公司各职能部门联合审核确认的金额为准。6.3.4分包方报审的工程结算总价不得超过审定结算价的5%,当分包方报审的工程结算总价超过总包方相关部门审定结算价的5%时,超过部分,分包方向总包方另行支付超报部分金额4%的违约金。6.4.2分包工程进度款按业主支付总包方相应部分的工程款后并验收合格支付月进度70%;总包方支付进度款达到实际完成量的70%时,停止支付进度款,待分包结算经总包方监察审计部审计确认,并且总包方在收到业主相应的工程款后。尾款的支付办法为工程结算经总包方与业主办理完毕,业主支付总包方工程款且分包结算经总包方审计监察部审计确认后支付尾款,分包结算经审计确认后第一个月内付至分包造价的90%,分包结算经审计确认第二个月支付至分包造价的97%。6.4.3本分包工程预留分包价款的3%的质保金,质保金不计利息。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满二年,经总包方及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验收同意并收到其退还的质保金后全部返还,质保金不计利息。合同还对其他方面进行了约定。合同末尾加盖建工二建的合同专用章及璞润公司的公章。
后原被告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一)》,约定国盛•北岸空间工业标准厂房一标段金刚砂耐磨加固化地坪及车库标识工程的补充协议暂定造价为90000元,补充协议还对其他方面进行了约定。
2017年11月16日的《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载明,国盛•北岸空间工业标准厂房项目一标段施工总承包工程(2#-4#及D1车库E-K-F-T轴)工程开工日期为2015年12月18日,验收意见:竣工验收合格。
2018年6月4日的国盛•北岸空间项目一标段工程D1车库耐磨地坪质量缺陷处理协调会会议纪要载明,主要会议内容为: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璞润装饰先行整改施工,所有整改费用由璞润装饰、建工二建共同承担,双方各承担50%;整改完成,经建设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建工二建需按照合同要求支付璞润装饰进度款和办理相关结算手续;要求所有整改于2018年6月15日前全部整改完成。
璞润装饰举示2018年7月9日的《整改费用确认单》,载明整改费用合计78439.42元,备注:此次整改费用由建工二建和璞润装饰各承担一半。确认单上虽无双方盖章,但建工二建认可有整改事实,整改费用是78439.42元,是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璞润装饰举示2019年1月17日璞润装饰向建工二建发送的《工程完工单》及清单明细,载明案涉工程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量,附完工清单明细载明车库地坪整改费用30400元,结算金额合计为535363.09元。工程完工单下方被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作出签批意见:由于结算正在办理过程中,结算金额暂按申报金额的90%暂估为48万元,支付金额根据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建工二建认可原告报送金额是535363.09元,报送金额就以原告自认的金额为准。
2020年元月13日的《专业分包结算书审核意见书》载明:案涉工程分包工程造价为440112.89元,该分包工程造价中含税金,该分包工程应预留3%的质保金,金额为13203.39元,自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2年后返还,该分包工程扣除中标费、建管费、保险费、临设、生活用水、电、临时使用费,结算金额为440112.89元,第七条该金额分包单位已认同,第八条该合同的最终结算金额以各部门联合确认的金额为准。合同下方审核部门处盖有建工二建工程管理部的印章。璞润装饰陈述440112.89元已扣减车库地坪整改费用30400元。被告建工二建虽然对审核意见书上工程管理部的公章不认可,但认可公司有工程管理部印章且未对印章真实性申请司法鉴定。
璞润装饰举示5份发票,显示2018年7月5日璞润装饰向建工二建开具金额为100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019年1月21日璞润装饰向建工二建开具两笔金额为100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笔金额为36000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021年1月19日璞润装饰向建工二建开具两笔金额为90909.5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合计426909.50元。建工二建确认收到426909.50元的发票。
另查明,璞润装饰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庭审中,原告璞润装饰陈述,原告2017上半年就完工了,完工就交付;2019年1月16日原告向被告送交的工程完工单的所附清单明细中明确车库地坪整改费用为30400元,我方只主张30400元。其中一张发票上,王贤城签字了。审核意见书上有盖章还有签字。被告内部审核后交给原告对案涉工程的结算书进行审核后的结论性意见,这就是最终的结算。被告内部各部门结算原告无法进入,原告收到审核意见书让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审核结算数据应以本结算书为准。审核意见书第7条载明分包单位认可结算金额。被告建工二建陈述,被告向业主方主张过质保金,口头催告主张的。因存在质量整改问题,现在仍在整改之中,没有收到质保金。即使审核意见书真实,按合同6.3.2约定,工程管理部仅是进入结算后的第一个职能部门,审计时间不可能早于2021年2月1日。工程管理部是否出具并交原告该审核意见书尚不清楚,审核意见书中明确最终金额以各部门联合审核的金额为准,各部门就是合同6.3.2条说明的各部门。双方均陈述案涉工程已付款为27万。
本院认为:璞润装饰与建工二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双方均认可案涉工程在2017年11月16日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建工二建对《专业分包结算书审核意见书》上其公司工程管理部的印章真实性未申请司法鉴定,本院依法认可该印章真实性。审核意见书上写明了分包工程造价在扣除中标费、建管费、保险费、临设、生活用水用电费后结算金额为440112.89元。建工二建虽辩称审核意见书第八条写明该合同的最终结算金额以各部门联合确认的金额为准,目前只是公司的工程管理部盖章完成审核,并未按照合同完成整个结算程序。但审核意见书第七条也写明该金额分包单位已认同,表明该结算金额是建工二建认可的最终结算金额。且工程2017年11月16日就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建工二建所抗辩的各部门均为建工二建内部所属部门,现工程竣工验收后将近四年的时间,且距离2020年1月13日出具该审核意见书已经一年半多时间,建工二建仍以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流程完成公司内部结算为由,主张工程尚未结算完毕而不应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依法认定《专业分包结算书审核意见书》载明的440112.89元为双方结算价款。
关于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根据审核意见书,案涉工程总价款440112.89元,质保金3%,双方认可已付款为270000元,且认可整改费用是78439.42元,双方各承担一半即39219.71元,璞润装饰自愿主张30400元,且在2019年1月17日的工程完工单中也列明车库整改费用为30400元,根据原告陈述结合工程完工单可以认定,该30400元的整改费用已经在审核意见书中的440112.89元中扣除,故欠付工程款为440112.89元×97%-270000元=156909.5元。另外,原告并未举示证据证明结算经过了审计确认,故本院酌情从起诉之日计算资金占用损失,故对于原告璞润装饰请求判令被告建工二建支付工程分包合同尾款156909.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以156909.5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2021年6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质保金。合同约定:“保修期满二年,经总包方及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管理单位验收同意并收到其退还的质保金后全部返还。”2017年11月16日工程就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两年,2019年11月16日质保金到期,建工二建辩称其未收到业主方退还的质保金,但质保期已到期近两年时间,建工二建也未能举示证据证明案涉工程仍在整改或整改系因璞润装饰原因所致,亦未证明其积极向业主方主张过质保金,本院依法认定质保金退还条件已成就,建工二建应当退还璞润装饰质保金。故对于原告璞润装饰请求判令被告建工二建返还质保金13203.3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璞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合同尾款156909.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以156909.5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2021年6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
二、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璞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13203.39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璞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2.26元,减半收取1851.13元,由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秀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马晓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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