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璞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璞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5民初1838号
原告:***,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曹晓玲,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璞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三峡路35号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3395978546。
法定代表人:伍春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璞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吕 巧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唐 菁
书 记 员  刘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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